股权争夺白热化康达尔京基“回复函”各执一词
2016-01-06 19:19:39
来源:互联网
在深交所连发三函高度关注之后,康达尔、京基集团昨日终于双双在最后监管期限回复交易所提问并公告披露。但细读两方措辞,其对关键问题或解释苍白、或针锋相对、或各执一词,令市场难辨是非;从中也折射出“康达尔股权争夺战”已进入白热 化阶段。
京基集团否认诸项质疑
1月5日午间,康达尔发出公告,由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方面对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正式进行回应。此前,深交所发函,要求康达尔和京基集团在1月5日前就相关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明细来看,对“林志及其操控买入康达尔股票的13个账户,背后的实际操掌控者均为京基集团”的说法,京基集团表示,2015年8月31日前,林志及其控制的13个账户买入康达尔股票与京基集团无关。此后,林志与京基集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情况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京基方面实际控制的康达尔股权已超过24.74%(却未及时披露)”的疑问,京基集团表示,自其与林志及王东河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9月7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4.92%股份,并未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
而在去年12月29日,京基集团与林志、陈浩南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基集团通过协议方式受让康达尔股份6358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16.27%)。本次权益变动后,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作为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康达尔股份1.15亿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已达29.68%。
值得注意的是,京基集团对其“控制除林志账户组外的持仓股东”等质疑也进行了说明,但解释较为苍白,或难以令人信服。
此前,有说法称“在林志账户组中,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企业中低层员工”。对此,京基集团回复,其中两人是京基集团员工。但据林志反映,上述员工与他很早就认识,是“很好的朋友”。
同时,对“除林志账户组外其余与京基集团有若隐若现关联、并买入康达尔股票的账户”,京基集团解释:林志(包括其控制的账户组)、王东河、曹艳梅和陈家慧买入康达尔股份的行为仅为个人投资行为,不受京基集团控制。目前,林志、王东河、京基集团基于各自的投资决策,已达成一致行动关系。至于曹艳梅,则为林志的配偶,陈家慧是京基集团董事陈辉之女。
此外,对于“去年三季度末跻身康达尔第九大流通股股东的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公司是京基集团的关联企业,康达尔三季报第六大股东罗豫西也几乎与林志账户组同时买入康达尔股票”、“在康达尔的前一百名股东中,有部分仍与京基集团有关联”等质疑,京基集团均回复称不属实。
信披是否合规各执一词
5日晚间,康达尔再发两份公告,分别代表京基集团及上市公司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此次,双方回复的焦点问题落在“康达尔及京基集团在信息披露上的合规性”上,但却各执一词,难分是非。
明细来看,京基集团解释称,已于2015年12月30日将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备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康达尔,并要求康达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京基集团于12月30日及31日多次派员到康达尔办公地址送达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文件原件,但康达尔均拒绝接收。
但在康达尔口中,却是另外一番情景:公司于12月30日11时41分收到落款为京基集团刘静发送的题为《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要求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却没有可供对外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书》,且电子邮件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至12月30日17时15分,自称是京基集团代表的人员将上述邮件所附的《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原件送达康达尔,但依然没有提供《详式权益变动书》正式书面文本。
到12月31日9时,康达尔再次收到落款为京基集团刘静于30日18时35分所送发的电子邮件,附件为《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转让协议》的电子扫描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WORD版、签署版的电子扫描件及其备查文件共五份文件。
此后,公司于11时左右收到发件人为京基集团的快递,快递包裹单上注明内含有《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签字盖章件。同时,在当天9时30分和11时,还有自称京基集团代表的人士来公司送达材料,但因无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且对方送达材料不包含《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式书面文本,所提交资料不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依然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避免造成既成事实的误解,公司没有签收相关文件。
康达尔最后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18时,京基集团未向公司提供可用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正式书面文本,文件送达人亦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身份确认文件。
康达尔特别质疑:京基集团在未向公司提供可供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的情形下,反而指责公司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擅自联系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有选择性地上网披露相关材料,这是否属于私下提前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是否属于操纵股价? (责任编辑:yuan4ren)